《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四类”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政策解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21年“四类”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21〕20号)以下简称《通知》,经区政府同意,于2021年9月28日印发,并对外公开发布。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理解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为了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08号令)等文件精神及规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接收安置对象、安置政策、安置方法、安置去向及相关部门职责、工作要求五个部分。
接收安置对象,指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
安置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保险政策保障,并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安置方法,“四类”退役士兵的安置,采取“笔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考核、笔试成绩计算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考核成绩(档案量化评分)×60%+考试成绩(笔试得分)×40%),按总成绩排名顺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选择岗位,等额确定人选。出现分值相等时,档案考核分值高的优先选岗。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在提供足够岗位的情况下,不参加考试或选岗确认签字的,在其他安置对象按总成绩排序依次递补选岗后,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在剩余的岗位中进行指令性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安置去向及相关部门职责,“四类”退役士兵安置去向为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和区属国有企业。根据本人意愿且符合用人单位录用条件的,也可由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安置到中央在渝单位、企业和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区委编办、区国资委根据安置岗位比例需求数额提供足额岗位,区人力社保局负责办理安置到事业单位人员的聘用手续,并协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四类”退役士兵安置文化考试的相关工作。
工作要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并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重庆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年度“四类”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三、关键词解释
“四类”退役士兵:指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属烈士子女的士兵。
考核分值:档案考核分值严格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执行。分值以部队填写并审核,经本人签字、部队、安置部门盖章和公示后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为准。
笔试分值:笔试分值采取闭卷形式,以百分制计分,笔试主要内容为综合基础知识。
岗位比例:区委编办按安置总人数(除去市级事业单位已安置数)比例不低于50%提供事业单位编制,区国资委根据当年“四类”退役士兵数量、结构、提供足够的区管国有企业就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