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93期:长期同居,男方去世后留下百万遗产,能否继承对方遗产?

来源:人民法院报、山东高法    2024-02-04 15:48

案情简介

黄某早些年与前妻离异之后没有再婚,自2000年开始与女友杨某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2022年11月,61岁的黄某因病突然离世,留下了商品房、汽车、银行存款等价值百余万元的遗产。黄某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其女儿黄小某和80多岁的老母亲成了法定继承人。

想着杨某某和父亲共同生活了二十余年,不想因遗产问题闹矛盾的黄小某主动与杨某某达成书面协议,同意将父亲名下的汽车过户给她,并按照父亲名下房产价值的三分之一补偿杨某某二十万元。

然而,黄小某却发现杨某某在父亲去世第二天起,用其父的手机将其父亲的银行存款分多次转走共计100余万元。黄小某找到杨某某要求返还,遭拒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判

庭审中,杨某某认为,自己与黄某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且存在公开稳定的夫妻身份长达20余年,从本质上已经与事实婚姻没有任何区别,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该享有合法夫妻关系应有的继承权,况且两人共同经营了画廊还获得了收益。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相互帮扶,直至黄某去世,在黄某晚年及患病期间,是自己一个人独自照顾他的生活起居,根据民法典“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规定自己应该享有继承权。

大渡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某与黄某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某认为自己扶养了黄某、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缺乏事实依据,均不予认可,杨某某擅自转走黄某的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法定继承人。

一审后,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中,杨某某为了证明画廊系她与黄某共同经营,提交了画廊管理协议的复印件、自己宣传画廊的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上述证据都无法证明画廊系双方共同经营,出庭的证人也系杨某某的亲友。

二审法院对杨某某提交的证据以及证人证言不予采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画廊系共同经营,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彼此的亲友往往会认为双方就是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如果一方去世对方能否当然地继承遗产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是否定的,也就是说同居关系当中可能存在继承关系,或者说有分配遗产的权利,但是并不能像法定继承人一样无条件地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一是同居关系并非等同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法律含义主要是未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形按照婚姻关系认定,这样的同居关系等同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而事实婚姻的认定并非同居关系的双方自行认定,或者凭生活经验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杨某某自认2000年开始与黄某同居,显然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认定彼此存在婚姻关系。事实婚姻不成立,杨某某自然就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配偶,无法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婚姻权利,杨某某自然就不属于民法典列举的法定继承人。 

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享有继承权需要特定条件。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有可能分到遗产,但是必须要满足相应的前提条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所指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应该是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经济上资助、生活上扶助的继承人之外的人,本案中的被继承人黄某依靠自身的艺术水平和名气有可观的经济收入,并未长期患病导致生活难以自理需要人照顾,生活上完全能够自理,所以说杨某某对黄某的照顾属于同居恋人之间正常的扶助范畴,并不能认定为扶养。

 三是同居关系中的共同经营认定需要证据充分。首先,杨某某在本案举示的证据仅能说明其基于彼此的恋爱关系帮黄某的画廊对外宣传,但不能仅以此认定其与黄某共同经营了画廊。黄某之所以获得外界赞誉及经营收益,均是基于其创作的艺术产品,是属于黄某的个人劳动成果,而杨某某自身并未参与任何的艺术品创作,不能认定经营收益有杨某某的个人投入,双方也未就艺术品收益分配达成协议,所以杨某某主张的共同经营主张不成立。对于共同经营的认定,同居双方的投入要具有对等性、互补性,例如共同经营商店、餐饮等,共同参与劳动,可以认定为共同经营,但是艺术品的创作具有较高的技术性要求,同居关系中的一方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缺乏相关协议,就无法认定共同经营的关系,否则既违背常理又显失公平。 

四是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本案中,杨某某表示黄某留有口头遗嘱,同意将其留下的遗产全部归女友所有,而且自己知道黄某手机软件的密码,应该认定黄某将存款留给自己。根据民法典规定,口头遗嘱属于法定遗嘱的一种形式,但是必须满足相关要件该类遗嘱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另外,民法典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类型的遗嘱均有明确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是自然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涉及人格和财产两个层面的权利,遗嘱必须能够清晰完整地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仅仅知道男友的手机软件密码不代表就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编辑:毕梦芸
编审:毕梦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