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查处一起放射卫生案件

来源:江津融媒体中心    2024-04-12 16:43

江津融媒讯(通讯员 黄欢)近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卫生监督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个体诊所设置有牙片机房和CBCT机房,机房内分别安装有牙片机和口腔CBCT设备,设备处于开机状态。该诊所负责人现场出示的《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地址和卫生监督员现场检查地址不一致,且该诊所无法提供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审核意见书等资料。经调查核实:该诊所于2024年1月因经营场所变更,在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原有的牙科放射设备进行搬迁安装并投入使用。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为提高口腔诊疗质量,不少医院口腔科和口腔诊所一般都配有牙片机或口腔全景机等放射诊疗设备。“该支队负责人表示,个别医疗机构只注重设备质量的选择,忽视了X射线电离辐射的潜在风险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规范放射诊疗行为,是卫生监督执法的一项长期任务。下一步,江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不断加大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护广大群众放射诊疗的健康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第四款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第六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责任编辑:程雨
编审:肖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