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44期:电鱼危害知多少?法律知识不能少

2023-02-07 14:58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案情简介:

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甘某笔(男)、车某松(男)、车某雄(男)、沙某湖(男)、沙某雄(男)(以下简称五被告)


盘州市鸡场坪镇岔河位于北盘江流域乌都河左岸一级支流乌图河上游淤泥河河域,根据《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0〕1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省禁渔期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农发〔2019〕5号)规定,珠江流域贵州段的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为禁渔区,禁渔期自2019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止,禁渔期间禁止所有捕捞作业。

2019年5月18日,五被告在禁渔期相约到盘州市鸡场坪镇岔河内电鱼,在电鱼的过程中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电鱼设备一套。

受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盘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1月6日作出《增值放流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如下:1、电鱼行为是灭绝性的捕捞行为,该行为对鱼类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电鱼不分种类,不管大鱼、小鱼都被电死,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环境的平衡。与此同时,电鱼行为也会造成其它生物死亡,破坏生态平衡,电鱼行为除了严重危害到鱼类的繁殖,更会对生长在水中的小鱼小虾、贝壳螺蛳、微生物等生态环境以及微生物环境造成毁灭性破坏。同时被电击致死的、未能捞取的鱼类、虾类、贝类等生物尸体沉入水中腐烂后,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的污染;2、鉴于五被告于2019年5月18日在盘州市鸡场坪镇岔河内实施了电鱼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建议五被告在盘州市鸡场坪镇岔河内共计投放规格为10cm以上的鲢鱼、鳙鱼35000条,价值约(人民币)15000元。


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讼请求:

判令五被告承担恢复原状民事连带责任,依照盘州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增殖放流评估意见进行修复岔河受损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环境。


法院审理:

五被告在禁渔期以禁用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对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造成毁灭性伤害,不仅会导致水域内的鱼类不能恢复,造成鱼类资源的衰竭甚至灭绝,也会造成其它生物死亡破坏生态平衡,同时对水环境也会造成极大污染。据此,五被告电鱼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及第二十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之规定,本案五被告应当对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据此,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五被告承担恢复原状民事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五被告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事实清楚,其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一、五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盘州市鸡场坪镇岔河内共计投放规格为10cm以上的鲢鱼、鳙鱼35000条,价值为15000元;

二、若五被告逾期未履行前述义务,则五被告应于逾期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000元,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五被告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修复生态环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原告请求修复生态环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无法完全修复的,可以准许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的同时,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修复期间的监测、监管费用,以及修复完成后的验收费用、修复效果后评估费用等。


津津说法:

电捕鱼是国家明令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对捕捞对象没有选择性,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运动能力、捕食能力、抗病能力和识别能力都会显著降低,并极易导致不育,造成鱼类遗传特性发生变异,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从而威胁人类生存环境平衡;电捕鱼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打捞上岸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