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4期:某小学一年级学生追逐打闹摔倒骨折,学生的责任,还是学校的责任?

2023-02-20 10:40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案情介绍:

2019年10月31日,正值中午放学时间,大部分学生都回家了。桃园路小学一年级某班教室里仅有五六名学生。刘某2正在写作业。刘某1上前一旁捣蛋,干扰致其无法写作业。刘某2说了刘某1一嘴,后刘某2起身与刘某1相互追逐跑动。在此过程中,刘某2触碰桌椅后摔倒,致其骨折受伤。


法院判决: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有过错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过错程度大小,由各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刘某2和刘某1均系年龄仅六岁的一年级学生,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下午上课前的自由活动时间内,桃园路小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2系在和刘某1的追逐过程中受伤。刘某2坐在座位上看书学习的时候,刘某1予以干扰,这是刘某1与刘某2互相追逐的起因,刘某2在追逐过程中受伤与刘某1有因果关系,应该共同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桃园路小学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因刘某1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刘某1的母亲滕某作为刘某1的监护人,对刘某1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监护人应该通过日常教育和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第三人的侵害。

判决如下:

一、滕某(刘某1母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刘某2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7826.82元;

二、徐州市桃园路小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刘某2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7130.73元;

三、刘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第三人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返还人民币15191.34元;

四、驳回刘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