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34期:你屋墙壁垮塌,压坏了我屋墙和窗。邻里之间起纠纷

来源:区普法办    2023-03-30 17:57

(来源:区普法办)

案情简介

原告:龚某(女)

被告:文某(女)

原告在泸溪县武溪镇城北社区沙子坡坡体前缘建了两栋房屋,一栋平房(已卖给他人)和一栋楼房,并在建该平房时开挖了切坡。被告文某的房屋在原告房屋的后面,位于沙子坡坡体的上方。

2020年8月10日,被告房屋前的挡土墙垮塌,造成原告房屋的窗户和防护墙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2020年8月18日,被告向当地政府递交《请求消除自然地质灾害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告》。

2020年9月,当地政府为消除安全隐患,清除了滑坡下来的部分土石,并在滑坡处修建了一条通水沟。但原告房屋后面一直存有部分土石未被清理。

原告认为房屋后方未清理的土石,一旦持续下大雨可能再次下滑,严重危害原告的居住安全,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把土石清理掉,被告拒绝清理。

双方协议不成,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原告诉求

1.依法责令被告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并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万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根据地质矿产勘查调查报告,原告在坡体前缘切坡建房是滑坡的主要外在诱因和加剧因素;发生滑坡后,政府已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且被告于2021年3月花费几万元在自己房前重新修建了挡土墙。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清理滑坡下来的土石没有依据,原告亦没有证据证明不清理掉现有土石会有再次滑坡危险,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根据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调查说明,地形地貌、岩土性质、降雨和人类工程活动是影响沙子坡斜坡稳定性的因素,其中地形地貌、岩土性质是造成斜坡变形的主要内在因素,大气降水和人类工程活动是主要外在诱发因素和加剧因素。据调查,坡体前缘在修建房屋时进行了开挖切坡,形成了高约5-7M直立陡坎。虽然滑坡后缘的居民在坡体上部(屋前)修建了简易挡土墙,但因该房屋多年无人居住,挡土墙已年久失修。根据调查,发现其屋前地面早已开裂下陷”。

被告文某管理的房屋前挡土墙垮塌,现仍有部分土石堆积在原告龚某房屋的后方,应当进行清理,以消除危险。考虑到该挡土墙垮塌系滑坡造成,而滑坡既有坡体前缘在修建房屋时进行了开挖切坡的因素,又有该挡土墙年久失修,屋前地面早已开裂,被告疏于管理的因素,确定原、被告双方对消除危险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由原告承担40%,由被告承担60%,较为恰当。原、被告一致认可清理土石需要费用为14000元,按照前述责任划分,原告应承担5600元,被告应承担8400元。原告主张的财产损失1万元,无充分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支付原告8400元,用于清理堆积在原告房屋后方的土石,以消除危险。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