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70期:楼梯破损业主摔伤 未尽义务物业担责

来源:区普法办    2023-09-15 11:08

(来源:区普法办)

业主在小区内被楼梯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而摔伤,能否要求物业公司赔偿?

 

案情简介

  钱某居住的某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22年2月19日,钱某在小区沿安全楼梯步行时,被损坏的台阶露出的钢筋绊倒摔伤,后由120急救车送至医院救治,共住院4天,钱某个人支出医疗费4000元、陪护费400元。

钱某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对破损的台阶及时进行维修,致使自己摔伤,应当赔偿自己因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故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及误工费。

法院审判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地为案涉小区业主出行必经的安全楼梯处,该处系危险较大的特殊公共部位,某物业公司有必要对裸露的钢筋采取及时、合理措施以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某物业公司辩称因接收小区时间短,无法申请使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维修等系其内部承接、管理问题,不能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理由。作为物业管理人,未及时对该楼道进行修理、维护,属于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同时,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而导致摔伤,自身也应对该事故承担一定责任。最终,法院判定钱某和某物业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尽职尽责履行管理义务,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应有的职责,导致业主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公司应当赔偿业主损失。但是,并不是业主在小区内摔倒了,物业公司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物业公司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就不能要求物业公司担责。

  法官提醒,物业公司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公共活动的组织者,一定要了解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努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公众也应当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李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