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17期:离婚夫妻的6万元贷款该谁还?

2023-02-20 10:57

(来源:江津区普法办)


原告:陈某((女);被告:许某(男)

2002年11月12日,许某(男)、陈某(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陈某((女)因经营需要向浙江农商银行贷款6万元,借款期限两年。2020年7月23日,许某(男)、陈某(女)夫妇于离婚。离婚协议书第四条约定: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2021年,银行贷款到期之前,原告陈某(女)多次与被告许某(男)沟通,希望被告许某(男)能够按时归还贷款。被告许某(男)以贷款合同没有签字为由而拒绝归还。原告陈某((女)于2021年10月9日归还了贷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1523.52元。


原告认为:

原告陈某(女)认为,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婚内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该笔债务发生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贷款虽然由原告陈某(女)出面,被告许某(男)没有在借款合同上面签字,该债务也应由被告许某(男)承担。原告陈某(女)归还贷款及利息后,有权向被告许某(男)追偿。

被告认为:

涉案债务属于原告陈某(女)个人债务,被告许某(男)没有签名,款项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被告并不知情,且原、被告在2015年开始就闹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婚内债权债务由被告许某(男)负担的约定含糊不清,不能表达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并没有经专业人员书写,而是在婚姻登记机构旁一家打字店书写,被告许某(男)小学都没有毕业,对婚内债权债务的含义并不清楚。协议有关婚内债务约定的至少要是共同债务,而案涉债务是原告陈某(女)个人债务,由被告许某(男)承担于理于法均不符。


法院审理:

原、被告于2002年1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20年7月23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财产分配:双方无共同财产;第四条约定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

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时约定婚内所有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从协议本意理解,双方约定的“婚内所有债权债务”应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案涉6万元贷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由原告陈某(女)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取,但贷款总额为6万元,可以认定为原、被告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同时,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0日期间,被告许某(男)向原告陈某(女)转账3万元、原告陈某(女)归还贷款本息并向浙江农商银行贷款6万元、原告陈某(女)向被告许某(男)转账3万元。综合原、被告的上述行为,也可以认定被告许某(男)对案涉6万元贷款知情。故案涉6万元贷款宜认定为原、被告双方共同债务,结合离婚协议书的约定,该笔贷款应当由被告许某(男)承担。


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许某(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陈某(女)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61523.5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1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被告许某(男)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李蒙
编审:罗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