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津说法第40期:宝宝月子中心得肺炎,妈妈网上发视频表不满
来源:普法与依法治理科)
案情简介:
原告:商丘市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一:张某(女,1993年10月)
被告二: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商丘市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张某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双方约定在张某生产后,原告为产妇及新生儿提供休养、托育服务,被告一张某为此向原告支付了服务费用16300元。在张某及新生儿接受服务期间,新生儿出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并住院治疗4天,出院诊断为新生儿肺炎。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于2021年11月在“抖音”平台发布针对原告的文字、图片、视频,主要内容载明“宝宝月子期间被她们弄发烧肺炎住院,事后老板不出面,推卸责任,来找她们,把我们拒之门外,宝宝那么小受罪,店家态度让人无法接受”、“事后老板推卸责任,态度恶劣……”等。
原告认为被告一张某在抖音APP发布捏造的虚假事实,使公众对原告造成误解,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更导致一些不明真相的网友对原告进行了一些负面评价,造成原告的名誉受损及经济损失。被告二作为抖音移动客户端APP应用的开发者与运营者,既没有履行审查义务,也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任由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视频存在,导致原告的名誉权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法院。
原告诉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其在“抖音”“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字、图片及视频;
2.依法判令被告一连续三十天在其微信朋友圈和“抖音”账号用户首页位置发布经法院审核的道歉信,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删除、下架被告一发布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字、图片及视频;
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一张某辩称:
相关图片及视频已经无法读取,且图片及视频内容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原告的诉求与事实理由不一致,其中微信在事实理由部分没有阐述,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微播视界公司辩称:
微播视界公司认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视频是由第一被告用户上传发布,微播视界公司作为抖音平台的经营者,已尽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既不存在侵权的故意,也没有实施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即使被告一的行为涉嫌侵权,但微播视界公司对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更不构成明知和应知,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之后,确认涉案视频已经下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法人的信用、经营状况、经营道德等人格价值的总体评价,法人依法享有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客观公正评价的权利。对法人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多表现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或在公开的媒体平台上发表言论进行负面性评论,从而损害企业法人的商誉或者其信誉。与此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法人的名誉权和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舆论监督权均应当在相关法律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依法行使。
本案系消费者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引发的名誉权纠纷,双方产生矛盾主要原因系新生儿在接受服务期间患病住院,被告一张某初为人母,爱子心切的心情能够理解,新生儿患病住院也是所有人均不愿看到的事实,但因人身个体差异,生病的诱因也存在多种形式,无法归责为单一原因。被告一张某作为消费者和接受服务者,对原告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发表评论、提出意见建议,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但其发表的言论过激,加剧了与原告之间的矛盾,对原告的声誉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被告一张某的行为方式欠妥,不应提倡,被告一张某对此应予以纠正,切实从依法维权的角度出发,认真思考解决问题的方法,今后应避免出现类似行为。鉴于被告一张某发布视频的初衷系维护自身权利,且案涉视频已由微播视界公司做出下架处理,故对原告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要求被告一张某停止侵权、删除其在“抖音”发布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字、图片及视频,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一张某删除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文字、图片及视频,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二微播视界公司并非侵权主体,且已及时对案涉视频作出下架处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微播视界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删除文字、图片、视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