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法院发出全市首份罚金减免裁定
江津融媒讯(记者 王明)11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召开罚金减免机制新闻发布会,并发出全市首份罚金减免裁定,免除被执行人刘某某罚金8万元。
发布会上,江津法院执行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江津法院罚金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罚金减免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解读了《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罚金减免办理流程(试行)》(以下简称《流程》)的建立背景、法律依据以及重点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对罚金的减免规定,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明确了罚金减免适用的情形以及管辖,但相关法律暂未对罚金减免办理的具体流程予以明确,如谁来申请,必要的证据材料有哪些,是否依职权调取证据,是否必须合议,是否须经审委会讨论等事项。”执行局副局长王化雨介绍。
江津法院出台的《流程》共计17条,从罚金减免申请的受理范围、申请人范围、申请方式、必要证据材料、审判组织、审查方式、办理期限、监督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的出台源自江津法院11月初受理的刘某某减免罚金申请。
据悉,刘某某因触犯刑法于201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8万元。日前,刘某某向江津法院提交免缴罚金申请。江津法院执行法官适用罚金减免机制对刘某某减免罚金申请进行审查,通过走访调查,查明刘某因患重度尿毒症,确已丧失劳动能力,属于法律规定的因重病、伤残等而丧失劳动能力,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符合罚金减免的条件。
现场,执行法官向刘某某送达裁定书,并现场解除了对刘某某的执行强制措施。刘某某表示:“非常感激江津法院在办案过程中以人为本,罚金的免除减轻了我的心理负担,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温度,给了我回归社会的信心与勇气。”